科技日報記者 代小佩
實驗室專利卡在國有資產管理流程,學術不端侵蝕科研誠信根基,數據權屬模糊制約數字經濟活力……這些阻礙科技創新的“堵點”,或將迎來系統性疏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布,從總體要求、依法加強科技創新成果保護、創新主體保護、創新行為保護、科技創新法治化國際化市場環境建設和司法保護體制機制建設等方面提出了25條共計98項切實可行的政策舉措,全面覆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領域,從司法政策、裁判規則、體制機制、隊伍建設等多個維度提出明確要求。
調整成果轉化收益分配
近年來,各地相繼出臺一系列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但科研人員“不愿轉”“不敢轉”“不能轉”現象依然存在。這背后,法律體系中存在的“栓塞點”不容忽視。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專利審判庭三級高級法官石靜涵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采訪時說,雖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設定了激勵科研人員進行成果轉化的措施,但是依然強調科技成果的職務屬性,且科技成果轉化需經申請、評估、定價、批準等一系列復雜流程。“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科研人員‘不愿轉’‘不敢轉’。此外,多數科技成果停留在實驗室階段,技術成熟度不高,客觀上阻礙了科技成果落地應用,產生‘不能轉’問題。”石靜涵坦言。
針對“不愿轉”“不敢轉”“不能轉”痼疾,《意見》開出一劑“藥方”:依法保護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權。
石靜涵介紹,《意見》明確支持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等激勵制度改革。這不僅可以充分發揮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主人翁”作用,鼓勵他們心無旁騖搞研究,還能優化科研成果轉化流程,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激發全社會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意見》強調依法加強科技創新主體司法保護,正是對上述要求的落實。
“《意見》第三部分主要從確定科技成果權益歸屬、審理技術合同糾紛、優化創新主體運作機制、保障科技人員正常合理流動和履職五個方面,對依法加強科技創新主體司法保護明確裁判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在發布《意見》時介紹。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第十條明確,單位基于職務發明成果獲得的侵權損害賠償,在扣除必要的維權開支后,可以作為發明人獎勵報酬的計算基礎。“這是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確科研人員可以在科技成果侵權賠償中獲得利益補償。”石靜涵說。
嚴懲侵權和腐敗行為
通過訴訟干擾競爭對手正常發展,買賣、代寫、代投論文,在國家重點工程中貪污受賄……這種種行為破壞了科研生態,阻礙了科技創新的發展。
“隨著當前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快速發展,成果轉化模式、收益分配方式、參與主體正面臨著深度調整。比如,在涉及科技成果轉化職務犯罪認定過程中,面臨非法轉讓職務技術成果難以認定、各類規范的評價銜接不暢、個案的罪責評價不充分等問題,亟需出臺新的科研反腐法規,厘清科研成果的權益分配、學者智力成果的產權歸屬等實質性問題。”石靜涵說,“科研反腐政策需盡可能縮小模糊地帶,以保障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
《意見》明確提出,要依法打擊遏制阻礙科技創新行為,推動形成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并對懲治科研造假、學術腐敗等問題也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的發布,是對科研成果保護、產權收益保護相應空白的填補。它對當前成果產權、轉化風險等瓶頸問題予以關注,可有效凈化科研生態、引領誠實信用原則根植科研領域。”石靜涵說。
《意見》還要求,準確理解把握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談及如何落實該要求,石靜涵說:“司法部門要結合科技創新活動的實踐,厘清錯與非錯的邊界,依法采信證據,最大程度還原和認定科技創新活動的過程,從而準確認定科技創新人員責任。這對人民法院是一個比較新的課題,需要相關部門共同落實,以及社會各界共同監督。”
“同時,也需要清醒地認識到,容錯糾錯機制并不是科技創新活動中不負責任、天馬行空或者逃避責任的‘免死金牌’。容錯是寬容而不是放縱,免責是豁免而不是輕縱,公平合理的容錯糾錯需要借助司法和行政的‘組合拳’。”石靜涵補充道。
強化數據經濟司法保護
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數據權益愈發成為創新主體和參與主體的重要資產。為了加強對數字經濟的司法保護,《意見》從妥善處理數據權益糾紛、完善數據使用規則兩方面作出規定。“這兩方面規定,及時回應了當前數字經濟新業態下的司法保護難點和熱點問題。”石靜涵說。
在妥善處理數據權益糾紛方面,《意見》明確要求,準確適用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妥善處理涉及人格權、財產權等數據糾紛,遏制侵權行為,加強數據保護。“這意味著,無論是個人數據隱私權益還是企業數據資產,都將在司法層面得到有力保障,為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營造安全有序的環境。”石靜涵說。
在推動數據使用規則完善方面,《意見》指出,推動建立完善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規則。“這些規則的明確,為數字經濟流通市場奠定了穩固基石,確保數據信息在規范、合法的框架下傳遞,有利于進一步激發數據要素的市場活力,夯實數字經濟的司法保護基礎。”石靜涵解釋。
“從宏觀層面看,《意見》的出臺有助于加強我國在數字經濟領域引領司法規則的話語權,搶占國際競爭制高點。從微觀角度看,《意見》能為企業和個人在數字經濟活動中的行為提供清晰邊界,有效指引依法活動,規避法律風險,極大激勵創新主體加大在數字創新上的投入,推動數字領域技術升級。”石靜涵說。
從實驗室到法庭,從數據流到法治鏈,這份司法文件有助于重構中國創新的底層邏輯。“當這些舉措轉化為具體的審判實踐,人們看到的不僅是司法政策和法律條文的演進,更是一個國家向科技強國邁進的法治化注腳。”石靜涵說。